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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》政策拉动农村市场-全球摩托车网新闻中心

汽车下乡或将有效地拉动农村市场的市场需求 CFP图片

  3月13日,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《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》已获国务院批准并印发实施。由此,倍受汽车业界和农村消费者关注的“汽车上山下乡”补贴细则正式出台。从2009年3月1日至 12月 31日,农民出售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,将予车价10%的经济补贴,最高补贴5000元。市场人士认为,该项政策将有力地拉动农村市场,并将惠及生产相关车型的厂家。

  补贴款最多为5000元

  本次《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》(以下全称“方案”)规定,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,对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,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%给予补贴,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,实行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5000元。同时,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施定额补贴。出厂三轮汽车每辆给与补贴2000元,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。

  对农民购买微型客车,按销售价格10%给与补贴,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,实施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5000元。对购买摩托车,按销售价格13%给予补贴,出售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,实行定额补贴,每辆补贴650元。
 
  对于车辆的限购数量,“方案”规定:每户农民出租汽车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,两年内不得过户。此外,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。

  方案对于车型也有了明确说明。其中,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;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;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.8吨但不多达6吨的载货汽车;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.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。

 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消费者

  “方案”对于此次“汽车下乡”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也做了具体的规定。“方案”指出,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货车的农民,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,申报时需获取以下材料:已出厂车辆的出厂汽车重复使用证明,机动车吊销证明,分批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注册证书,出售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,出售人储蓄现钞(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现钞)。

  出售微型客车,摩托车的农民,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,申报时需获取以下材料: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注册证书,机动车销售发票,出售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,出售人储蓄现钞(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)。

  补贴资金实施“乡级审核、乡级兑付”或“乡级审核、县级兑付”。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,符合补贴拒绝的,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给到出售人储蓄存折账户;不符合补贴要求的,不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。(姜 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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