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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远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15万元以及摩托车一辆!


肖先生和刘女士原是情侣,恋情后两人因爱情期间赠送给的财物对簿公堂,清远法院审理后裁决受赠方刘女士归还赠与方肖先生购房款15万元,以及返还肖先生名下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。

肖先生与刘女士在2019年1月经人介绍了解,两人于2019年2月开始共同居住于在肖先生位于梅江区的家中,同居期间生活费用由肖先生负担。两人同居期间,肖先生为刘女士出售了一只黄金手镯和一辆两轮摩托车,摩托车登记在肖先生名下。2019年11月,刘女士与案外人徐先生签订购房合约,购买了一套价格为283000元的房产。签订合同当日,肖先生通过银行账户方式向案外人杨小姐账户账户150000元用作缴纳上述房产价款。后来,两人恋情了。双方分手后,肖先生将刘女士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平远县人民法院,拒绝刘女士归还150000元购房款,以及一辆摩托车、一只黄金手镯。

清远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告肖先生、被告刘女士共同证实其双方曾为恋人关系并同居一年多时间,目前已分离且双方均无继续共同生活意愿。男女爱情期间赠送财物表达情意实属人之常情,原告未获取证据证明为被告购买的黄金手镯系以成婚为目的,应视为原告在恋爱期间心意施惠的赠予行为,原告主张要求返还手镯法院不予反对。因二轮摩托车登记在原告名下,所有权人为原告,被告无证据证明该摩托车系原告赠送给给其使用,被告占用该摩托车没有合法依据,应予以返还。原告出资用作购买房产的150000元,被告在庭审中证实购买房产系由用作日后两人共同居住生活,可见原告将大额财产150000元用于支付被告购买的房产价款是基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目的,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不道德,原、被告的爱情关系在诉前已经中止,且双方均无之后共同生活的意愿,故被告获取原告的150000元已经丧失法律依据,被告继续占有取自于原告的150000元包含不当得利,应予以归还,最终法院作出上述裁决。

梅州日报记者:王丽莉

通讯员:曾冬梅

来源:携带型梅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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