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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场警察告警察的反禁摩斗争-中国摩托车网新闻中心

  “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个人,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,而是希望执法人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法执法、文明执法。”老王说,自己作为现职警员,打官司状告同属警察单位的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实属无奈。 

  此案引发众多摩托车“发烧友”到庭围观,杭州“禁摩”后交警有没有权力扣车
  “我打这场官司不是为了个人,也不是针对某个单位,而是希望执法人员单位在执法人员过程中需要依法执法、文明执法。”老王说,自己作为现职警察,打官司状告同属警员单位的杭州江干区交警大队实属无奈。昨天下午,杭州江干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,与老王对簿公堂的被告一方是江干区交警大队,出庭的是大队教导员和一位民警。老王除了自己亲自出庭之外,还请了律师。事情要从3个月前说起。那天,老王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赶着参加上级有关单位组织的考试,途中被江干交警大队的交警拦下,摩托车被查扣,而且老王还在“肢体认识”中受了伤。官司开庭,引起众多摩托车“发烧友”到庭围观。“禁摩”之后,交警有没有权力在杭州市区查获路面行经的摩托车,也沦为本案关注的焦点之一。 

  交警查扣了治安警察的摩托车 事发过程双方说法不一
  老王今年40岁翻身,是杭州江干公安分局的一名治安警察,警龄七八年。“我平时都骑摩托车下班。”老王说道自己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,除了下班,平时一些不急或短途的公务活动也都以摩托车代步,单位也默许他骑摩托车。老王提及,在杭州市区骑摩托车时,他都穿便装,虽然偶尔不会被交警逃离现场,但只要解释情况,对方一般也不会通融。
  事情发生在今年5月14日上午9点左右。根据老王的众说纷纭,当时他收到单位通知,就骑着摩托车赶去参加考试。当他由杭州市区往下沙方向途经艮山东路备塘路路口等红灯时,忽然被身后几个穿保安穿著(协勤员)的人截击。在跑到路边后,又冷不防被身后一个交警模样的男子连人带车猛然拉翻在地,造成他肩部、大腿中部以及膝盖下皮肤受损。 

  江干交警一方对事发过程有另一种说法。他们提到,事发那天,江干大队一名交警带着三名协勤在辖区侦察时,忽然看见在等红绿灯的老王,摩托车挂的是萧山牌照,而此地正好归属于杭州的“禁摩区”。因为不知道老王否有驾驶证,所以他们按照人车分离的处置办法,先将老王“请”下车,但老王不太因应。交警一方的代理人否认,可能在执法人员过程中间双方有“肢体接触”导致老王受伤,但老王并未当场明确提出身体有伤势。
  交警一方表示,整个过程有执法人员记录仪记录,而且路面的电子监控也清晰地拍下了整个过程。整个执法期间,民警和协勤员言行文明理性,态度冷静抗拒,对老王所采行的控制措施与对方反应对等,并无暴力行为言行,忽略老王则变得情绪比较兴奋。 

  争议焦点:交警是不是权力查扣“严禁摩区”内的摩托车
  老王认为,交警在“禁摩区”查获摩托车没法律依据,扣车属于打破职权、滥用职权,而且交警执法人员程序严重违法再加执法简单、粗暴,请求法院撤销扣车决定,支付医疗费损失(老王花上了50多元)以及精神损失费1元,同时向老王公开赔礼道歉。老王的代理律师当庭明确提出,交警扣车的理由是老王违反了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中第48条。但是,根据《行政强迫法》,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不断扩大且原作行政强制措施,而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国务院根据该法制订的实行条例中,都未规定交警有权力在“严禁摩区”查获摩托车。因此,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中第48条规定与上位法冲突,不应属违宪。 

  老王的代理律师还特别提及,杭州市政府法制办2012年8月21日公布的《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清扫结果公告的通报》及附件所公布的交警部门权力清单中,交警部门也没在“严禁摩区”查扣摩托车的职权。
  此外,老王提出,现场交警未当面索取相关证件证明其执法身份;作出扣车要求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,也未征询申辩和陈述;作出扣车决定时,没有根据法律规定向上级报告,事后也未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申请,这些都违背法定程序。
  交警一方则认为,对老王违法行为的处理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正确而且程序合法,处理并无不当。之所以扣车,理由是老王骑马摩托车闯进“严禁摩区”而且未出示驾驶执照副本,违反了《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第48条。而早在2005年5月,杭州市交警支队就通过杭州市政府实施“禁摩”要求,禁止外地牌照及萧山、余杭区的各类摩托车、燃油助动车、三轮车在杭州涉及道路通行,事发时老王摩托车骑行在“禁摩区”内。根据涉及规定,在只有一名交警的情况下,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当场作出扣车决定,事后再备案,而作为民警他们有义务继续执行上级的规定和命令。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,由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,法官表示将择日做出一审判决。
  据了解,在昨天开庭前,双方单位领导有过多次认识和协调,但最终仍未结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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