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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后驾驶摩托车定罪标准同汽车-全球摩托车网新闻中心

  魏某酒后驾驶员摩托车被检察机关控告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,近日,法院比照醉酒驾驶员汽车罪对其展开了裁决。

  审理机关指控称之为,被告人魏某于2012年1月5日23时许,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(无车号牌)在行经中将在某地摆放锥桶的吴某撞倒,经群众报警后,民警赶到现场,经检测,魏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0.8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员机动车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道德,危害了公共安全,已包含危险驾驶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为此,法院以危险驾驶员罪被判魏某拘役4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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