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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汽车下乡”细则出台购车两年内禁转售-全球摩托车网新闻中心

  财政部10日宣布,《汽车摩托车上山下乡操作者细则》月印发。享用补贴资金的汽车,出售后两年内不得出售。
  
  《细则》认为,汽车上山下乡政策的实行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,摩托车上山下乡政策的实行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。经审查批准后的补贴资金,由乡镇财政所或县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给到农民的储蓄账户。
  
  农民出厂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,以及必要购买微型客车、微型载货车、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,按换车辆销售价格的10%给与补贴;但单价5万元以上的,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。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,补贴销售价格的13%;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,定额补贴650元。
  
  享受补贴的汽车摩托车数量将受到限制:分批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,每户无法超过一辆,且报废车辆与分批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;出售微型客车,每户不得多达一辆;购买摩托车,每户不得超过二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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